大家好,关于景区管理 *** 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景区服务与管理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旅游景区安全隐患排查有哪些要点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 *** 和法规。
3.严格景区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对内部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加强管理。
5.管理景区游客的安全,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6.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 *** 方案,建立应急 *** 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旅游景区游客和从业人员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应得到妥善保护。
旅游景区内部服务应有序,各部门工作应开展得当。
旅游景点应无明显安全隐患,安保部门应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强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等设备。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有会议记录和检查记录。
3.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 *** 。
4.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制定安全生产、防火、防盗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 *** 体系,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演练并有记录。
1.在危险路段、河流、 *** 、观景台等处增设安全围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景区内宾馆、农家乐消防设施齐全,安全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3.漂流、攀岩、登山等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救护能力。
4.各类旅游设施、交通设施完好,有维修状态标志和警示标志,无带病运行。
在主要游客集散地、游客接待点公布医疗 *** *** ,并与就近医院签订救护车协议。
四、实行安全值班 *** ,有24小时值班表。
二、求园林景区的管理 ***
1、之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规范游览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旅 ***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3、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4、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5、第五条市、县(市、区)旅 ***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6、乡(镇)人民 *** 负责协助旅 *** 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7、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 *** 、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8、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 *** 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9、第七条各级人民 *** 应将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和发展,纳入 ***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旅游投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发展。
10、第八条旅游景区必须编制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11、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的内容、 *** 和程序要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要求。
12、旅游景区发展规划应征求旅 *** 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 *** 批复实施。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的规划应征求市旅 ***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3、第九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 *** 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景区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供地。对列入省、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旅游业 *** 区、重点项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14、第十条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 *** 、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 *** 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15、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 *** 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 *** 研究报告报市旅 *** 政主管部门备案。
16、第十二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 *** 、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7、第十三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征求市、县(市、区)旅 ***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开发建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对全市旅游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旅游景区要征求市旅 ***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
18、第十四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旅游建筑设施项目工程,要依法进行招投标。
19、第十五条开发建设旅游新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做到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20、第十六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21、(一)损害旅游资源、 *** 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22、(二)兴建宣扬封建迷信、 *** 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
23、(三)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 *** 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24、(四)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25、(五)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26、第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将开发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旅 *** 政主管部门。
27、第十八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 *** 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 旅游资源。
28、第十九条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建设地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倾倒建筑废弃物。
29、第二十条旅游景区 *** 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与旅游景区的主题景观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
30、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游览,不得有下列行为:
31、(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攀折树木和采摘花卉等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的行为;
32、(三)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旅游景区;
33、(四)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旅游景区;
34、(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35、(六)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36、(七)未经批准,在旅游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
37、第二十二条旅 *** 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规范旅游景区管理 *** ,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并妥善处理旅游者投诉,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38、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39、(一)编制、实施旅游景区发展规划;
40、(二)制定、落实旅游景区管理 *** ;
41、(三)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中心;
42、(四)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43、(五)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44、(六)接受旅 ***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5、(七)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址,落实保护责任;
46、(八)加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
47、(九)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 *** 和电子信箱;
48、(十)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49、第二十四条实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 *** 。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50、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 ,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迅速合理处置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旅游、 ***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 *** 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 *** 联票,禁止擅自设置景中景门票。门票 *** 应当公开。调整门票 *** 应当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调整国家、省、市级重点旅游景区门票 ***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对象减免门票费。
52、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53、第二十八条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旅游景区经营者同意,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 *** 、 *** 、卫生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4、第二十九条在旅游景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要经营特色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产品、照相摄影器材、医疗服务及游客生活必需品等项目。
55、第三十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6、(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57、(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58、(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等行为;
59、(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宣传;
60、(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61、(八)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62、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 *** 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 ***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
65、第三十三条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评定机构降低其等级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未被评定等级或者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旅 *** 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6、第三十四条省级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达不到建设标准的,由市旅 *** 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 ***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67、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以国家旅游度假区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市旅 *** 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 ***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8、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旅 *** 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 *** 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 *** 威胁等手段阻碍旅 ***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 ***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 ***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向人民 *** 申请强制执行。
70、第三十八条旅 ***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 、 *** 、 *** 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第三十九条旅游景区涉及 *** 场所的,对 *** 场所的管理按照 *** 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2、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7日起施行。
三、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1、之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3、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4、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5、第五条市旅 ***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6、乡、场、镇人民 *** 负责协助旅 *** 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 *** 、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7、第六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 *** 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 *** 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8、第七条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9、第八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 *** 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10、第九条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 *** 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1、第十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 *** 规划和修建 *** 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 *** 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12、第十一条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 *** 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 *** 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13、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 *** 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 *** 研究报告报市旅 *** 政主管部门备案。
14、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 *** ,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15、第十四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6、(一)损害旅游资源、 *** 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17、(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 *** 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18、(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19、(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20、第十五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 *** 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 旅游资源。
21、第十六条旅 *** 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22、(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23、(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 *** ;
24、(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25、(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26、第十七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 *** 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7、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8、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29、(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 *** 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30、(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 *** 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31、(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32、(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33、(五)对具有危险 *** 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4、(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35、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 *** 、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6、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7、(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38、(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39、(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40、(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41、(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2、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43、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44、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5、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旅 *** 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 *** 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 *** 、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第二十四条旅 *** 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 、 *** 、 *** 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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